未开具发票栏销售额出现负数怎么办?
根据税总发〔2017〕124号和税总函〔2018〕94号规定,《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(试行)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文件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的票表比对规则,要求当期开具发票(不包含不征税发票)的金额、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、税额合计数,这意味着附表一第五列和第六列,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,不允许出现负数。
举个例子,某企业2018年6月开具专票1000元,其中100元已经在2018年5月发货时申报了无票收入,6月份不能再重复申报,因此该企业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填写-100元,但这样做不符合比对规程的规定:当期开具发票(不包含不征税发票)的金额、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、税额合计数。
票表比对为何要做出这样的规定,我理解第一是为了防范出现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里走逃失联企业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,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,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形。第二这也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,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,不论货物是否发出,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。 该企业5月份销售了货物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,应当在5月申报,政策并未允许6月份可以不通过开红字发票,自行红冲。
未开具发票栏销售额出现负数,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、发票流程,包括变更合同的相关规则来实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,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,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,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,为货物发出的当天。 该企业5月发货时可以合同约定采用赊销的方式,下个月结帐,这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到6月,就不会有未开具发票栏销售额出现负数的问题。